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9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幢**单元**,现居住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至4月2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万州区永辉超市三次盗窃5罐奶粉、1瓶川南油辣子等在售商品。经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奶粉、川南油辣子价值合计236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在万州区万达广场永辉超市内盗窃2罐美赞臣蓝臻系列奶粉,价值合计958元。
2、2020年3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万州区万达永辉超市盗窃3罐美赞臣蓝臻系列奶粉,价值合计1387元。
3、2020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万州区五桥永辉超市内盗窃1瓶价值17.9元的川南油辣子、1份散装熟食香辣带鱼、1份散装称重水蜜桃,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同日,民警赶至超市将姜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住处搜查出其三次盗窃的物品并予以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已赔偿永辉超市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永辉超市五桥店防损店内事件报告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万州价鉴字[2020]4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搜查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1幢**单元**(联系电话:1508448****);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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