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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姜*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建宁街道***社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南宁街道***社区**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姜*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益宁街道***社区**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何**,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甲、唐**、姜*乙、何**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姜*甲、唐**、姜*乙等人到曲靖市麒麟区**路**租车行,找到先前诈骗走**汽车租赁名下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的字*、李**和韩*三人,唐**、姜*甲等人随即对字*等人进行殴打并逼问车辆去向。2018年12月24日22时许,姜*甲、唐**等人将字*等三人带到麒麟区**汽车租赁,又对字*等人进行殴打并将三人控制在**汽车租赁行内,要求字*等人配合赎回车辆并找钱来赔偿损失。期间,被告人何**受邀参与看守字*等人。2018年12月25日凌晨03时许,唐**、姜*甲到前往境外赎车,姜*乙、何**等人留下继续看守字*等人。2018年12月28日20时许,唐**、姜*甲将车辆赎回后,也参与看守字*等人。2018年12月30日15时许,姜*甲、唐**等人在得不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将字*等人扭送至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潇湘派出所。至此,字*、李**、韩*被持续控制时长达130余小时。后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韩*的伤情为轻微伤,字*的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刘**、吕**、杨*、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字*、李**、韩*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甲、唐**、姜*乙、何**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麒)公(司)鉴(法损)字[2019]008号、(麒)公(司)鉴(法损)字[2019]009号、(麒)公(司)鉴(法损)字[2019]010号、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9)曲精鉴字第03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甲、唐**、姜*乙、何**,非法拘禁他人,且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姜*甲、唐**、姜*乙、何**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甲、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被告人姜*乙、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被告人姜*甲、唐**、姜*乙、何**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8月2日

附: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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