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姜某某,男性,1979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9071510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17时许,在台前县城关镇解庄村卫生室门口,因挪车让路问题,被告人姜某某、侯某某、陈某某酒后随意与陈某甲、宋某乙、陈某乙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候某某用瓦砸伤陈某乙、宋某乙,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姜某某、侯某某、陈某某纠集侯某某、姜某甲对陈某甲的卫生室门窗、玻璃进行打砸。经鉴定,陈某甲右跟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宋某乙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陈某乙颈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候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候某某颈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陈某甲的卫生室被砸坏的门窗玻璃价值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陈某某、候某某、姜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宋某乙、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侯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被告人姜某某、侯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候某某、陈某某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及二人轻微伤的后果,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候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爱玲
付秀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候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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