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材科技酒泉**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金塔县**镇**村**组**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巷**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生于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酒吧服务员,户籍地金塔县**乡**村**组**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队**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性,生于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国家**厂职工,户籍地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园**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专卖店导购,户籍地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巷**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生于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生于199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小铺店员,户籍地玉门市**乡**村**组**号,现住玉门市**镇**街**村**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生于200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挖掘机司机,户籍地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李某甲、谢某甲、郭某某、夏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期间,祁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李某丙(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抓获),与李某丙约定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向李某丙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李某丙要求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必须包含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开户证明、对公账户银行结算卡、U盾、电话卡总共八件套(以下简称“八件套”)。2019年6月期间,祁某某找到常某某(另案处理),向常某某讲明办理“八件套”有利可图,并许诺所得获利两人均分。后祁某某、常某某两人分别找他人办理“八件套”,找到办理人后,祁某某联系甘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税”)工作人员马某某,以每套支付1000元价格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手机为申办人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网上实名认证,待申办人工商营业执照办好后,由祁某某找人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后申办人在代办公司业务员带领下前往银行开通对公账户。办理人办理好“八件套”后出售给祁某某、常某某,祁某某、常某某再将收购的“八件套”以快递邮寄方式寄至李某丙提供的地址,收到“八件套”后,李某丙以每套4000元价格给祁某某进行资金结算。
1、2019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为非法获利,经常某某联系,以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财税”代办酒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八件套”1套后卖给祁某某、常某某。被告人姜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获利,经常某某联系,以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财税”代办甘肃**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科技有限公司“八件套”2套后卖给祁某某、常某某。被告人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非法获利,经常某某联系,以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财税”代办甘肃**商贸有限公司、酒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八件套”2套后卖给祁某某、常某某。被告人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为非法获利,经祁某某联系,以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财税”代办酒泉**商贸有限公司、酒泉**能源有限公司“八件套”2套后卖给祁某某、常某某。被告人夏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乙为非法获利,经祁某某联系,以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财税”代办酒泉**商贸有限公司“八件套”1套后卖给祁某某、常某某。被告人李某乙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6、2019年7月,被告人谢某甲为非法获利,经祁某某联系,以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财税”代办酒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八件套”1套后卖给祁某某、常某某,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谢某甲转账人民币共计4500元,其中包括吴某某、王某某办理并出售“八件套”报酬3000元。被告人谢某甲从中非法获利3900元。
7、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获利,经祁某某联系,以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财税”代办酒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八件套”1套后卖给祁某某、常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李某甲、谢某甲、郭某某、夏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李某甲、谢某甲、郭某某、夏某某、李某乙、王某某为非法获利,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李某甲、谢某甲、郭某某、夏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霞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李某甲、谢某甲、郭某某、夏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宗;补充材料2份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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