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捕前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名为“帮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称“双创帮扶”公司)网站注册为**,投资购买了学习和培训课程,成为营口**区 “有效创客”后,为获取返利,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推介发展本地**。到案发时止,先后推荐发展有颜某某、刘某甲、何某某等人缴纳会费成为**。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创客ID为78801)在推荐关系组织中该用户处于第16层,下线**数224,下线层数为10,直推数为38 ,下线3层**数为130。当前账户提现金额为140268.00,购买的积分为10010.00,购买积分花费金额为10010.00,补贴金充值金额为270.00,返利的补贴金为139928.00,返佣积分为355325.5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冷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刘某甲、何某某等30名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课程,提供服务等经济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清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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