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乡**村**屯,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在经营天津市北辰区**歌厅期间,为了招揽客人,于2018年10月8日开始招募曹某某(行政拘留)多次在包房内进行脱衣舞表演供客人观看,并让张某某、肖某某、马某某、芦某某等人进行宣传,直至2018年12月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君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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