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7********,苗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贵州省凯里市**镇**道**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0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入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任职该公司的贵阳区客户销售经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姜某某在担任贵州省贵阳区客户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公司授权,违反规定私自将货物卖给个人客户,将侵占的货物账单挂在公司贵阳区9家代理商名下,以虚假平账应付公司核查,并将销售所得款项人民币2342071.5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占为己有,上述款项均被其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和生活开销。2017年11月,其因被发现与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截至目前已退还137万元,仍有972071.5元未退还。

2019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在襄阳火车站7号站台将姜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库明细与客户对账明细等书面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仰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丙、范某某、张某甲、岑某某、陈某乙、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张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姜某某,证人陈某甲、仰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丙、范某某、张某甲、岑某某、陈某乙、叶某某、刘某某均辨认出被告人姜某某。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