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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虚假诉讼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号,现住址扎鲁特旗****小区**号楼**单元**户,农民,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07月28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姜某某与从某某土地合同纠纷一案经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调解结案。(2020)内0526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从某某将自己的32亩土地承包给被告人姜某某期限延长至2028年12月1日并解除姜某某与从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调解书生效后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持一枚2018年2月4日从某某所立欠被告人姜某某5000元的欠据到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起诉从某某还款,经开庭审理裁定法院驳回被告人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民事调解书等; 

2、被害人从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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