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姜某某化名“王某某”,冒充洮南市**医院护士,利用微信虚构各种理由先后15次骗取其微信好友杨某某共计人民币28400元。2020年1月13日,姜某某的父亲给杨某某退还3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忠明
(院印)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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