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平邑县公安局逮捕,同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以借车为由,将朋友孙某某的车牌号为苏******的江淮牌白色货车骗出,并通过淘宝网伪造了孙某某的身份证,12月7日以孙某某的名义将该车抵押给平邑街道新安村的岳某,从岳某处借款28200元。经平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的江淮牌货车价值69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沭阳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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