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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5日被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该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诉讼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9月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姜某某,于是在泰山微信群内加上该姜,该姜通过微信给李某某介绍BSCC矿机币特别赚钱,收益是45—60天本金翻一倍,李某某通过微信给其转账8000元。之后,该姜冒充自己是深圳星球联盟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虚构该公司发行BSCC矿机币的事实,李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给其转账14.8万元,至经开分局立案前该姜用微信退还李某某6万元,剩余8.8万元仍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说明;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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