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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姜来意,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05297983,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高中文化,合肥**物业公司员工,现住长丰县杜集镇庙后村冲东组。被告人姜来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来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来意系合肥**物业公司员工,并担任长丰县北城世纪城禄徽苑18栋、20栋、23栋的楼长。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姜来意采取谎称有禄徽苑业主委托其代为出售车位,并伪造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车位过户委托书等文件的方式,骗取了郑某甲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96600元的车位购置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来意谎称张某某委托其代为出售禄徽苑B1296号车位,骗取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453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4000元,骗取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40000元,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60000元。

2.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来意谎称程某某委托其代为出售禄徽苑B153号车位,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45000元,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45000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45000元,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40000元。

3.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来意谎称殷某某委托其代为出售禄徽苑B1439号车位,骗取被害人甄某某人民币42300元,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45000元,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一枚,银行卡一张;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信息查询记录,假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假车位过户委托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曹某某、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姜来意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来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6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郭运东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来意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二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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