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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6 月 15 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郝某某经营的**门市中,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给残疾人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承诺能为手部残疾的被害人郝某某办驾驶证,并向被害人郝某某索取人民币 7,000 元。此款被其用于偿还自己的欠款。同年7 月 15日,被告人姜某某又因自己无力偿还信用卡贷款,又向被害人郝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 元,谎称用于办理驾驶证的费用。此款被其用于偿还信用卡贷款。被告人姜某某共诈骗人民币8,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2月8日在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欠条、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等;

2.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在公安机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利锋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被佳木斯市前进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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