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5********,回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附近,以预存钱款送手机为由,骗取事主李某某人民币15000元整。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8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编造低价购买苹果手机的理由,骗取事主林某某共计人民币16500元整。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9日投案。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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