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姜晶,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晶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害人白某某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一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房产,因无法办理房贷手续,将房屋权属登记在被告人姜晶名下,该房屋由姜晶一直租住并负责还贷,白某某按月给付其1,500元,剩余部分由姜晶偿还。2016年1月,被告人姜晶将该处房产以自己名义卖给他人后,先后编造帮助白某某将该套房产个更名需给付过户费用、房产管理费以及支付缴清贷款等理由,并将本人事先伪造的房产证交给白某某,骗取白某某先后多次向其转款人民币243,584元。钱款被其个人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姜晶于2019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房产证一本;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明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涉案房产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晶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劲涛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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