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66********,满族,初中文化,系货车车主,户籍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委会**组,住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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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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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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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7月27日、8月11日,被告人姜某某驾驶东风天龙牌重型牵引货车(牌照为黑M****8),从山东省**收费站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拉运联合收割机,途径黑龙江**收费站时,使用伪造的农机行驶证、农机牌照和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两次骗取该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6,967元。案发后姜某某已补缴全部高速公路通行费。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委会**组被公安人员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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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查验信息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金交款单、收费站免费明细表、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照片、跨区作业证照片、联合收割机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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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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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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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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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从轻 情节 |
法定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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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赃款已全部退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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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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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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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罚金 |
人民币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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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 |
1. 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处所: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委会**组;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延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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