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41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座**室,系点**外卖工作人员。2018年4月1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8日,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姜某某伪造了威海市环翠区建设街**号**室的房屋系其本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58同城发布虚假出租该房信息,以收取预交租金、押金款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曲某某、门某某钱款,金额共计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支付宝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作秀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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