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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颍州区**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临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泉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与刘某某在陌陌上相识并开始交往。姜某某隐瞒本人已有两次婚史并正与兰某甲同居的事实,谎称自己在合肥特警队上班,虚构父母在上海开饭店、卖烟酒,自己本人在合肥、阜阳有房、有车,银行存款有数十万,并欺骗刘某某能为其调动工作,以此骗取刘某某的信任。2018年7月至8月,姜某某以在阜阳开超市租房、装修、进酒等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37000占为己有。后在刘某某多次追要并报警的情况下,姜某某退还刘某某22000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以可以为他人代办汽车驾驶证为由,取得兰某乙信任,分两次共骗取兰某乙人民币6000元钱。

3.2018年5月,被告人姜某某以可以为他人代办驾驶证为由,取得王某某信任。从2018年5月10日至10月12日,王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姜某某转款22笔计99800元,让姜某某代办驾驶证。姜某某收款后,并未办理驾驶证,而是用于还账和生活日常开支。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证,便多次向姜某某要款,但姜某某一直没有退还。2019年1月,王某某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姜某某还款。经颍东区人民法院调解,2019年2月14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姜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王某某本金100000元。至案发,姜某某一直未有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

2.​ 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刘某某、兰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勇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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