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庄**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原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龙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职员,负责保险续期客服业务。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采用欺骗的手段让客户在公司《面访单》(客户自愿停止缴纳保费的文书)上签字,并向**保险公司谎称客户自愿不再缴纳保费,私下却多次骗取客户的保费;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3月从**保险公司辞职,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仍继续采取相同的方式向客户骗取保费。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共计骗取**保险公司客户杨某某、王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的保费共计人民币108000元,且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杨某某家中得知杨某某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全部退赃,并取得了杨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保险单复印件两份,姜某某收取杨某某、王某某的保费收条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情况说明等书证;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林某某、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菲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文移送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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