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6********,满族,初中文化,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承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化名“王某某”)发现被害人功某某发布的求职信息,遂以招工办理入职手续为由,骗功某某在某某公司(天津)APP上办理贷款20000元,据为己有。
2、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姜某某以帮被害人刁某某办理贷款需要抵押物为由,骗取刁某某苹果11手机一部。后经鉴定,该苹果11手机的市场价值人民币4828元。
3、2020年1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在承德县微帮便民平台发现窦某某发布的护工求职信息,遂以其母亲住院需要护工,且护工上班需要上保险为由,骗窦某某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天津)APP上办理贷款10000元,据为己有;姜某某又登陆窦某某的京东白条借款1000元用于充值话费;又登陆窦某某支付宝,将其支付宝的余额转走100元。
4、2020年2月,被告人姜某某以帮纪某某、吴某某维修手机为由,将纪某某的苹果7手机和吴某某的苹果7PLUS手机骗走卖掉。后经鉴定,纪某某被骗苹果7手机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78元,吴某某被骗苹果7PLUS手机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20元。
综上,被告人姜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8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德县公安局调取窦某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窦某某等五人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5)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具有多次诈骗及部分谅解的情节。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翟义君
检察官助理: 王 颖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十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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