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街道**村**号楼**室。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江某某、2018年12月26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姜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8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8年11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一直做二手名表生意,因赌博欠了很多债务,为骗取钱财,2018年5月19日,姜某某将一块爱彼手表的图片发给受害人王某某,并约定以21万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将21万元转账给了姜某某。次日,姜某某又将一块二手百达翡丽手表和一块二手的理查德米勒手表图片发给受害人王某某,并约定以总价45万的价格卖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又将45万元转账给了姜某某,姜某某在收到款后,全部用于还债及赌博。
2018年5月23日,姜某某又将同一块二手理查德米勒手表的图片发给了受害人江某某,并约定了以5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某某。随后江某某将53万人民币转账给了姜某某。姜某某在收到款后,全部用于了还账及赌博。
2018年5月23日,姜某某因害怕事主王某某报警,就退还20万人民币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材料:审讯录像;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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