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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自2019年2月至4月期间,以开店、治病、拆迁补平方等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共计106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自2019年8月至9月期间,采取虚构其父亲住院治疗的事实、以其儿子名义谎称姜某某住院治疗需用钱等方式,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共计66467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2月4日15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以其已被过户的“瑞纳鳌园*-*-***”号房产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2月8日17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街“家汇便利店”超市,以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3000元,后被告人姜某某于次日9时许以外出借钱还款为由逃走。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18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鹤山路“大成超市”,以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3000元,后被告人姜某某于次日早晨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逃走。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19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路“海晨百货”超市,以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甲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姜某某在骑车逃跑时被被害人于某甲抓获。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11时至17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街“妙顺超市”,以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在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仁和豪庭北门“于鲜生水果店”,以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乙人民币3650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3月8日下午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宏水源超市”,以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720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2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久久鸭脖店”,以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郑某某人民币10000元、刘某乙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3月24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检察官助理:于铭赫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预审卷宗六册。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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