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48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街**号**栋。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同年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姜某某在带领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培训学校学生在青岛参加夏令营活动期间,因收取学生费用后将部分钱款挪作他用,被告人姜某某以学校财务未将经费汇款无法购买学生返程火车票以及家里购买房屋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人民币王某某10000元,共计人民币7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立案前,被告人姜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归还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刘某某归还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王某某归还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欠条、微信聊天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小东
书 记 员:王煜轩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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