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姜某某以合伙做玉米种子、地膜生意为由要求郭某某投资,取得郭某某的信任后,郭某某陆续给姜某某转账20万元,姜某某将郭某某所转的钱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郭某某2019年8月18日报案后,姜某某给郭某某偿还4.2万元,剩余15.8万元仍未偿还。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姜某某从甘肃**有限责任公司辞职,同年3月至5月,姜某某以给陶某某发玉米种子为由要求陶某某给其打款,取得陶某某的信任后,陶某某陆续给姜某某转账21.4万元,姜某某将陶某某所转的钱款用于网上赌博和个人消费。后姜某某一直推脱不给陶某某发玉米种子,陶某某向姜某某索要玉米种子和钱款时,姜某某给陶某某偿还13万元钱,剩余8.4万元仍未偿还。
2019年5月,姜某某以支付玉米种子预付款为由要求蔚某某给其打款,取得蔚某某的信任后,蔚某某陆续给姜某某转账8.05万元,姜某某将蔚某某所转的钱款用于网上赌博和个人消费。2019年7月19日姜某某给蔚某某偿还3.25万元,剩余4.8万元仍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账目明细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陶某某、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手机取证分析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菊
书记员:张永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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