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在文安县**镇,被告人姜某某以女子“周某某”名义与被害人韩某某通过微信相识,并以谈对象为名多次骗取韩某某人民币共计18230.94元。
被告人姜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学谦
(院印)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活页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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