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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2001********,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孙某某(已判决)、肖某某(已判决)、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在交易猫手游交易平台,发布出售王者荣耀账号的虚假信息,通过QQ聊天,以交纳账号本金、交易保证金、解冻金、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共计人民币15012.12元。3月5日,孙某某又继续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11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周某某的证言、自首证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孙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检察官助理:朱小萍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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