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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89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商场担任物业经理多年,负责商场的运营管理、招商等日常工作,商场并未赋予其给商场店铺租金优惠、打折的权力以及向租户收取租金的权力、义务。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自己在上述商场多年担任经理的优势,租用该商场的客户认识自己的便利,谎称自己在外承接有较多的装修工程,但欠缺资金周转,以借款的名义、许以较高利息并可以给租户减、免租金、打较高折扣的方式,取得租户、相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后,诈骗多名租户及工作人员巨大金额的款项后失去联系。其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份,姜某某找到租用上述商场店铺320号的被害人林某某,谎称自己有装修工程、可以给店租打5折为诱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诈骗被害人林某甲26000元人民币。

2.2018年3月13日开始至同年4月25日,姜某某找到租用606号店铺的被害人丁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五折优惠或免一年收取店铺租金为诱饵,采取小额还款或拖延手法,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借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丁某某84400元人民币。

3.2017年8月至 2018年5月期间,姜某某找到被害人栾某某、李某甲,采用上述同样方式诈骗两被害人486579元人民币。

4. 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615店铺的被害人廖某某37172元人民币。

5. 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512店铺的被害人田某某268906元人民币。

6.2017年9月许,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508店铺的被害人龚某某85302元人民币。

7.2018年3月许,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315店铺的被害人孙某某18500元人民币。

8.2018年2月许,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211店铺的被害人王某甲80000元人民币。

9.2018年7月许,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203店铺的被害人姚某某11115元人民币。

10.2018年7月许,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607店铺的被害人林某乙27182元人民币。

11.2018年9月至10月,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经营510店铺的被害人刘某某56329元人民币。

12.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104店铺的被害人江某某92000元人民币。

13.2018年10月许,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201店铺的被害人冯某某189元人民币。

14.2017年7月许,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404店铺被害人薛某某31500元人民币。

15.2018年6月许,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407店铺的被害人卓某某8000元人民币。

16.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417店铺的被害人邵某某94500元人民币。

17.2018年4月,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走租用305店铺的被害人杨某某34167元人民币。

18. 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姜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法,诈骗租用509店铺的被害人王某乙60000元人民币。

19. 2017年12月2018年9月期间,姜某某找到被害人蔡某某,谎称有装修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以较高利息作为诱饵,诈骗被害人蔡某某223500元人民币。

20.2017年12月许,姜某某联系到被害人李某乙(货车司机),谎称有装修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承诺支付较高利息从而诈骗被害人李某乙50000元人民币。

21.2018年3月至7月期间,姜某某联系上被害人王某丙(水电工),谎称有装修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诈骗被害人王某丙8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姜某某连续、多次进行诈骗作案,诈骗总金额达185534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借据、转账凭证、自证材料、微信转账凭证、情况说明、账户交易流水以及开户信息、委托书、关于再次规范**商户收款事项的通知、劳动合同书、管理部经理工作守则及处罚规定、物管部工作任务承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被害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羡

2020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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