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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区**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同月30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3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在 “火山视频”平台上发布出售沙滩摩托车的视频。2018 年 6 月 5 日,被害人李某某看到该视频购买该车,商谈的成交价格5500元。在微信聊天中,姜某某发现李某某是网络新手,即欲诈骗其钱财。姜某某从“佳吉快运”去币支付66元开出物流排号单虚构该车发货的事实,骗取李某某的信任,李某某于次日将购车款5500元打给姜某某指定的账户,姜某某收到钱后将李某某微信好友拉黑删除,李某某才发现自己被骗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单据、货运单、沙滩摩托车照片、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朱某某、夏某某、胡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姜某某在火山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沙滩摩托车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禹述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联系电话:151525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姜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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