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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姜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县****村,现住邵东县****村。于2013年5月3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而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4月9日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及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米某某(已判决)系湘******、湘******、湘******、湘******四台货车的合伙股东,其中,被告人姜某某占股33%、莫某某占股26%、李某某占股25%、冯某某占股6%、米某某占股10%,因运输生意不景气,2018年3、4月的时候,被告人姜某某与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米某某达成通谋,以两辆货车在高速上对开,在途中互换车牌和通行卡的方式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谋取的利润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红,并雇用刘某某(已判决)驾驶湘******大货车,由刘某某驾驶湘******货车与莫某某驾驶的湘******货车对开换卡;冯某某驾驶湘******货车与米某某驾驶湘******货车对开换卡。在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在衡阳至怀化高速上骗取高速通行费共计29187元。

其中,刘某某驾驶湘******货车与莫某某驾驶湘******货车实施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事实共20起,共骗取小高速通行费12256元,冯某某驾驶的湘******货车与米某某驾驶的湘******货车实施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事实共24起,共骗取高速通行费16931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照片、高速通行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2页,讯问被告人姜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3.证人名单:莫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米某某、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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