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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罪)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唐县通过手机微信,以办理贷款收取资料费和手续费为由骗取青海省**州**县**村陈某某13500元。

2、2020年1月13日至1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又在唐县通过手机微信,以办理贷款收取资料费和手续费为由骗取陈某某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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