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莒县东莞镇**村**号。2014年8月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8月3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200元。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3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11日、4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姜某某与韩某某联系刘某甲
一起吸食冰毒,刘某甲让姜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给姜某某转账700元,后姜某某联系朋友刘某乙(在逃),与韩某某一起到青岛市**路刘某乙住处以700元的价格购买约0.5克冰毒,之后回到韩某某暂住处与刘某甲、赵捷一同吸食。当天中午,刘某乙给姜某某发送100元红包表示感谢。
2、2018年6月27日下午,刘某甲联系被告人姜某某帮忙购买800元的冰毒,姜某某联系刘某乙并通过微信给刘某乙转账800元,之后刘某甲到姜某某与刘某乙约好的交易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附近找刘某乙购买约0.4克冰毒。
3、2018年7月7日中午,韩某某联系被告人姜某某帮忙购买800元的冰毒,姜某某联系刘某乙并通过微信给刘某乙转账800元,后与韩某某一起到青岛市**路刘某乙住处购买约0.6克冰毒,之后到刘某丙住处将冰毒一同吸食。
4、2018年7月29日,刘某丙联系被告人姜某某帮忙购买800元的冰毒,姜某某联系刘某乙并通过微信给刘某乙转账800元,之后通知韩某某找刘某乙取冰毒,韩某某与孙某某到青岛市**路刘某乙住处购买约0.6克冰毒后到刘某丙住处一同吸食。
以上,被告人姜某某贩卖冰毒4次,共计约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