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官渡区**路***号附*号门前,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现行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麻古”可疑物10颗净重0.99克,毒品冰毒可疑物2小包净重0.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等;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辨认、称量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曦
检察官助理:陈立昌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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