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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贩卖毒品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9********,汉族,文盲,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犯抢劫罪,于1997年5月6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6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4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重报至本院;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9时许,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姜某某称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约定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的价格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次日1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以7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路,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

另查,2019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因被告人姜某某欠刘某某钱款,刘某某向姜某某索要甲基苯丙胺用于抵扣欠款,姜某某给刘某某2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的一天,王某某到杨某某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的住处,王某某欲向赵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姜某某称有人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姜某某到杨某某住处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3克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姜某某贩卖毒品3次,共计甲基苯丙胺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检查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立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延增
代理检察员:  李  玲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94082****;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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