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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楼**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永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该局于同年7月6日解除监室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我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永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得到线索,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街道**家属院贩卖毒品。当日下午17时30分许在该家属院**路**号**室内当场抓获完成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姜某某及吸毒人员窦某某,从窦某某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后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提取、现场勘查笔录,毒品称量、封存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姜某某曾因贩毒被处以刑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泽凡

检察官助理:褚延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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