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姜海,绰号“仲伢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11********50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号。因吸毒,2020年7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抢劫罪,1994年1月8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海**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海系吸毒人员,2018年9月14日,其贩卖给吸毒人员伍某某 (另案处理)毒品海洛因50g,其在次日逃避抓捕过程中,将从贩毒人员陈某某(已判决)处购买的约350g海洛因丢弃至路边一水塘。共计约400g海洛因。具体如下:
1.2017年7至8月,被告人姜海在邵阳市经朋友介绍认识吸毒人员伍某某。2018年9月14日上午,伍某某通过电话与姜海联系好后,按照约定,租乘车辆从湘潭赶赴邵阳,以17500元现金从姜海处购买海洛因50g。
2.被告人姜海在其哥哥姜某某(已死亡)家中吸毒时结识了贩毒人员陈某某。陈某某问姜海是否还吸食海洛因,姜海称一直在吸并称自己有销路并互留联系方式。2018年9月13日、14日,陈某某多次打电话给姜海称自己有海洛因,双方谈好价格 10万元/块,约好2018年9月15日上午在邵阳市邵东县**镇见面。
2020年9月15日7时许,贩毒人员陈某某骑摩托行至祁东县**路**附近,从贩毒人员官某某(已判决)手中以8.3万元价格购买一块海洛因(约350g),随即开往邵阳市邵东县**镇,在火厂坪往祁东县**公里处马路边同姜海碰面。在姜海的雪佛兰汽车内,陈某某将该块海洛因交给姜海,姜海将装有10万元现金纸袋交给陈某某,陈某某下车准备骑摩托车离开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姜海见状立即驾车逃窜,逃窜过程中,姜海将该海洛因丢弃至路边一池塘内。经清点,民警从陈某某身上现场查获纸袋内现金共计人民币99985元。同日上午10时40分许,姜海电话联系妻子李某某,要其给伍某某打电话告知对方自己出事。同日12时2分许,伍某某接到李某某电话,被告知姜海已出事,不要再电话联系姜海。
2020年6月29日,经家属劝说,被告人姜海在邵阳通过家属电话联系公安机关,表示愿主动投案。同年7月1日,民警赶赴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号一民房内将姜海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海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姜海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芸
检察官助理:何子健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姜海逮捕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