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村**组**号,住鹰潭市信江新区**小区**栋**室。曾因吸毒,2017年2月10日、3月15日先后被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月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后因变更管辖,由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晚,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姜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付给姜某某毒资300元。随后,张某某联系的士车司机徐某某到鹰潭市信江新区“台北K秀”KTV附近,以拿“衣服”的名义从姜某某处取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75克),并送到贵溪市城南交给张某某。
2.2019年7月17日晚,张某某与姜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买卖400元毒品,并通过支付宝扫码付给姜某某毒资400元。随后,张某某联系的士车司机汪某某到鹰潭市信江新区“台北K秀”KTV附近,以拿“衣服”的名义从姜某某处取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克),并送到贵溪市城南交给张某某。
3.2019年7月21日晚,张某某与姜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买卖300元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付给姜某某毒资300元。随后,张某某联系的士车司机吴某某到鹰潭市信江新区“台北K秀”KTV附近,以拿“衣服”的名义从姜某某处取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75克),并送到贵溪市金屯镇交给张某某。
上述三次毒品交易数量合计约2.5克,毒资共计人民币1000元。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辨认、搜查笔录;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及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售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玉燕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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