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无职业。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为偿还债务于2017年1月采用更改土地证明、虚报承包土地面积方式,将其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中的承包9.6垧土地更改为29.6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获得用于耕种土地的种子、化肥等生产经营的三户联保贷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姜某某在获得该笔贷款后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他人债务。贷款到期后姜某某未按时归还,并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使银行无法联系,躲避银行催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借据、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个人信息、到案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赉县支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联保小组额度、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借据、滩地承包合同、调查笔录、镇赉县法院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协议书、关于于某某诉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情况说明、民事调解书、关于贷款户姜某某情况说明、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赉支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联保小组额度)、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借据;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刘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李某某、佟某某、杜某某、于某某、姜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峰
检察官助理:于 凯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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