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796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服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县,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室。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有1次海关退运记录。姜某某因于2016年12月31日走私苹果手机裸机等7项货物,于2017年4月11日被皇岗海关处以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4日经直接送达生效。姜某某因于2017年5月29日走私卸妆膏等4项货物,于2017年5月30日被皇岗海关处以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经直接送达生效。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姜某某携带OFF WHITE白色斜挎单肩包等7项货物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计核,该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893.23元。2019年11月12日姜某某主动向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货物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查验记录及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走私被处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已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室,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