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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从事汽车维修服务。2020年3月31日上午,姜某某受邀至衢江区**乡**村对衢州市**培训有限公司购置的一辆未悬挂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性能检测。车辆停放在衢江区**乡**村村道边一处砂石空地上。姜某某在检查车辆时,为测试车况,在未确保检查车辆刹车系统否完好、未观察周边地势的情况下,发动车辆,并踩油门挂档致使车辆移动。后姜某某在踩刹车对车辆进行制动时发现刹车失灵,由于雨天路滑且启动地点为下坡,导致车辆失控,冲至村道并将在村道上同向行走的路人徐某某良撞倒。后徐某某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1、死者徐某某良符合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该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具有制动效能。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医院等候民警处理。2020年5月14日,姜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补充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检查车辆性能时,因疏忽大意,致车辆失控冲至村道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灵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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