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苏宿迁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董某某、值班律师储庆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明知常州市金坛区住建部门已下发全区在建项目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工人到常州市金坛区**项目**工地进行施工作业。被害人董某某(男,殁年50岁,江苏宿迁人)在该工地1号建筑4楼屋面进行垃圾清理和防水卷材摊铺工作时坠落身亡。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系高坠致多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调查,被告人姜某某作为江苏**公司**项目**组长,对屋面防水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前往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常州**有限公司和被害人董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人民币148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姜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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