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81********,汉族,大专文化,淄博市临淄区人,无业,住淄博市临淄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于某(已判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长期与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2016年3月份,二人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重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定娜
检察官助理:吕洪莉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