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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为保定市清苑区****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村。2018年12月26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城区中心街经营“保健品”店过程中,从网上低价购买了“极品伟哥”、“早泄克星”“狮王”等十几种保健品开始销售。2018年11月19日10时许,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在对“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了被告人姜某某尚未销售的“极品伟哥”“早泄克星”“每粒坚”等十二种保健品。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保定分中心鉴定:“极品伟哥”、“早泄克星”、“每粒坚”等十二种食品中含有禁止在食品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姜某某尚未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2.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及受案登记表、告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 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测报告及机构资质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现场查获有毒、有害食品过程的执法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凡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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