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多次通过淘宝、拼多多软件,网络购得射钉器、射钉弹、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零配件,后在其原汉源县**镇**村**组家中院坝内,使用电焊机、内六角扳手等工具加工、组装枪支1支。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时主动陈述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改装、组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姜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万康
检察官助理:王韬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保候审,住汉源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3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