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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6********,土家族,半文盲,务农,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姜某某购买射钉枪时了解到射钉枪可以改制成火药枪,欲改制一支火药枪用于打野猪。因不知道具体的改制方法,便通过淘宝网以购买配件的名义打探改制方法,通过四、五家信息的拼凑,得知需无缝钢管、固定器以及割槽子,同时有意跟随元堡乡某某队员王某某去打猎以了解枪支构造。2019年6月至7月,姜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情况下购齐改制枪支所需材料后,在自己经营的**店里,利用砂轮机、内六角螺丝刀、红外瞄准器等工具将射钉枪改制成火药枪。经鉴定,姜某某改制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火药枪一把、气枪一把、弓弩一把、砂轮机一台、射钉弹、螺丝、弹簧等配件(照片形式)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手机截图、违法记录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痕)字[2020]80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图等笔录;6.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曾  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场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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