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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1238,**族,**文化,**,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台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台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擅自改变台安县**镇**村**-**小班地块林地用途,于2014年至2018年在该地块上陆续兴建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742公顷(16.1亩)。经鉴定,被占用地块原有林地严重破坏,并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被永久占用,已经无法恢复原有林业种植条件,所占用林地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台安县**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台安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肉鸡委托养殖合同、台安县集体林承包、转让合同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姜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台安睿轩林业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红

检察院:张玉军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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