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姜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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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72年**月**日出生 |
文化程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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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08281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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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无固定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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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黑龙江省**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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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黑龙江省**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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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措施 情况 |
刑事拘留 (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 |
日期 |
2019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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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 |
日期 |
2019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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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本院) |
日期 |
2020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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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案件 流程 |
2020年5月29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姜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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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因自己承包的汤原农场12队东甸子林地地势低洼,长势不好且松树苗成活率底,遂使用旋耕机将44亩林地内种植的松树苗毁坏,用以种植玉米。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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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侦破经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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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人林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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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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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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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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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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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姜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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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
自首、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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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 处罚情节 |
已全部复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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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二年 |
罚金 |
人民币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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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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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姜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来军
2020年6月29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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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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