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姜辉,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69********,汉族,中专文化,阜南县**公司职工,中共党员,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6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5月7日、7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姜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以承诺支付1分至4分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朱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累计吸收上述人员资金约5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辉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浩宇
检察官助理:杨 雪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姜辉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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