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休教师,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事处**街**号,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6月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复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姜某某开始负责经营陕西盛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以下简称盛通达临潼分公司),为陕西盛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存款。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在负责经营盛通达临潼分公司期间,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雇佣业务员在西安市临潼区以高额利息进行宣传,引诱不特定人群参与投资,参与投资群众达131名。至案发时,陕西盛通达临潼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26000元,造成群众资金13245530元至今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借款合同;
审计报告;
公司营业执照等其它书证;
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安常娜梅
2019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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