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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委)。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至2018年间,**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曹某某先后在本市和平区注册成立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聘任被告人姜某某及许某某(已判决)等人担任**、**,由业务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上述公司养老投资项目,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的方式吸揽资金,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先后担任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间,被告人姜某某组织、管理公司业务人员,采用上述方式,向董某某、孙某某等17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余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将正在投案途中的被告人姜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孙某某、徐某某等17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王某某、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许某某、李某某等同案犯的供述;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收据、扣押清单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姜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燕凌

2020年415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十七册、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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