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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捕前住在吉林省梨树县**小区**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5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梨树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投资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投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在担任四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开连锁生鲜超市、中医馆、旅游等项目为名,高息回报为诱饵,采取让公司员工到广场发传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2万元,案件涉及人数5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四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企业信息、公司人员情况、通知等;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及投资人(被害人)证言:侯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等50余人的证言;

4、借款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统计表、微信记录等;

5、四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话术单等;

6、银行交易明细、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用高投入、有保障、高利息、高回报等虚假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越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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